1.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在申请增量留抵税额六个月中途转为信用B级,其他退税条件均符合,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2.杭州的新办企业7月15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8月20日才向税务机关报告,会涉及处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四、制定长三角区域‘首违不罚’清单。对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附件:“首违不罚的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因此,若你单位首次发生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情形,且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免予处罚。
3.信用级别为A级的企业,从上海迁移到杭州,信用等级需要重新评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一、……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4.宁波企业在杭州有建筑工程,在杭州如何办理涉税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第二条规定,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验、反馈,办理纳税申报和缴款事宜。
5.今年3月新办的企业,成立后就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至今销售额未满500万,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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