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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滨江)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两直”补助开始发放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7-22 9:03:25 浏览:9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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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要求,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班《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区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政策公告如下:
3.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4.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企业。 1.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 3.未在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 5.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 6.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 7.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8.小微企业库中的国有企业; 9.分支机构。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或今年1-4月双定户定额由起征点以上调至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 1.吊销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2.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3.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4.列入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个体工商户; 5.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6.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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