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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吊销营业执照告知公告(2013年第4号)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4-17 10:07:13 浏览:88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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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列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企业年度检验的规定,未在《企业年度检验公告(2013年第3号)》期限内按规定提交企业年检材料,参加企业年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拟将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所列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属登记机关提出,其中市局委托所属分局登记的公司制企业,应向受委托的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